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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服务型执法专刊)

发布时间:2025-06-24 17:08:00 阅读:0 次

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践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行服务型执法,积极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新模式,着力规范执法行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广德德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9日,宣城市电子商务直播带货监测平台监测到,广德德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抖音账号在直播间画面中出现“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德康装饰所有”文字内容,平台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核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门上和室内贴有的宣传广告,均标注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德康装饰所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配合开展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中从轻处罚的情形。2025年2月28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直播带货作为新业态,给市场监管执法带来新挑战。本案以服务型执法理念为指导,通过“规范+引导”双向驱动推动电商直播健康发展。一是柔性执法分级施策。利用“从严惩戒-梯度容错-合规再造”处置机制,对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同时也结合实际情况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通过柔性执法和指导约谈等方式,避免“以罚代管”,平衡执法力度与执法温度。二是智慧监管精准发力。依托宣城市电子商务直播监测平台归集主流平台直播电商数据,动态建立直播电商“四本主体库台账”,实施精准画像,智能预警,采取“数据画像-智能预警-靶向处置”全链条闭环机制,实现“非接触式”精准执法。三是生态治理长效赋能。构建“个案整改-行业规范-生态优化”递进式治理模型,创新“执法、指导、培训”多维帮扶机制,举办合规培训,推动平台建立自律机制,形成监管部门、电商平台、消费者三方联动的社会共治格局,塑造公平有序的直播经济生态。

二、安徽中谷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合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3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称安徽中谷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2月18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流转土地种植稻谷,委托合作社加工生产大米,肥东县某生活超市从该公司订购50袋大米做为开业赠品,因该公司自身包装袋无对应规格,便网购客户需求规格的无厂名厂址包装袋,包装大米销售。截至案发,安徽中谷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涉案违法所得3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八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中积极配合调查,阐明违法事实,属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低,违法行为轻微且已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构建“执法+服务”新模式,通过多项举措实现监管效能与企业发展双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示范样本,打造服务型执法新标杆,激活乡村振兴新动能。一是首违不罚显温度,容错纠错护新苗。针对大学生返乡创业企业首次轻微违法,突破传统“以罚代管”模式,精准适用“首违不罚”政策,在严守安全底线基础上给予容错空间,既彰显监管力度更体现人文温度,为新生市场主体注入发展信心。二是精准施策强筋骨,全程护航促振兴。执法部门、生产监管科室组建“监管+服务”专业团队,实施“安全体检-整改处方-全程帮办”闭环服务,从生产流程到设施改造,从包装规范到质量把控,提供定制化解决方案,指导企业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合规经营,完善产业链,带动周边农户就业增收,形成“企业发展-产业升级-乡村振兴”良性循环。三是标本兼治树标杆,长效赋能优环境。创新“执法溯源+服务固本”机制,通过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的“服务型执法”标准范式,建立“违法预警-合规指导-跟踪回访”长效监管体系,降低执法成本、提升企业合规率,为培育市场主体、激发经济活力提供制度性保障。

三、池州市贵池区杨某采购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4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元旦春节期间打假集中执法行动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2种违法行为:加工场所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奶油”、“桂花”和未标注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抹茶”。经对当事人生产记录核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摆放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未加工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和没收“抹茶”5袋×1kg,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发展,保证食品安全是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坚守的底线。本案将服务型执法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通过柔性执法+服务指导,合理兼顾“民生温度”与“安全底线”,构建了“罚防结合、疏堵并举”的治理机制。一是柔性执法显温度,过罚相当促合规。针对企业使用过期原料但未造成实际危害的行为,依法予以警告并减轻处罚,坚持“惩教结合”,既守住安全底线,又体现执法温度,引导企业规范经营。二是全程服务助升级,精准指导提效能。行政处罚后同步送达合规意见书,对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全流程指导;主动对接企业厂房升级改造需求,从图纸设计到施工验收全程把关,对厂房的布局流程、设备设施、裱花间要求等现场指导;并免费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助力企业硬件与管理“双提升”,实现效益立竿见影。三是打造罚防结合典范,服务发展树标杆。通过“事后回访+疏堵并举”机制,将执法转化为企业成长动力,该案例成为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践行服务型执法、推动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鲜活范例。

四、芜湖市湾沚区嘉月小吃店仿冒“千里香”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30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湾沚区嘉月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店招及菜单涉嫌侵权,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9月起,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上使用“福建千里香馄饨”字样,其中“

”字符最大且居正中,该标识与成都千里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第3055432号“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当事人无法提供“

”注册商标使用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管局综合当事人首次违法、达成调解、履行完毕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予以教育。

(二)典型意义

本案以“轻微免罚+行政调解”为支点,撬动市场监管领域执法从“末端惩戒”到“源头治理”、从“刚性执法”到“柔性执法”、从“单一管理”到“多元共治”的转变,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可复制的“服务型执法”样本。一是调解优先机制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通过“调解优先+教育引导”,促成当事人与商标权利人达成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实现从侵权到合规的转变。该机制在保障权利人权益的同时降低维权成本,高效化解纠纷,有效节约行政资源,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纠错”与“发展”的双赢新路径。二是包容审慎监管促小微主体“轻装上阵”。针对法律意识淡薄、规模小且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小微商户,采用“不予处罚+合规指导”的组合措施,避免其因无心之失而利益受损,巩固市场监管多元化解机制。通过“纠错”与“发展”并行,为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提供坚实支撑。三是新型监管范式引领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以“轻微免罚+行政调解”组合拳,实现了从刚性执法到柔性治理、末端管控到源头预防、单向管理到多元共治的三个转变。以教育代替惩罚,以协商替代诉讼,推动争议在源头化解;通过事前指导、风险预警等手段,助力知识产权保护关口前移,推动市场主体从“被动合规”向“主动守法”转变。

五、合肥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电梯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3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区电梯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合肥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区物业,系涉案电梯使用单位。检查中发现该小区三栋三单元北电梯正在使用,存在如下问题:轿厢地面有孔洞、紧急对讲值守处显示的电梯位置与实际报警电梯不符。2024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前通过《璟泰华秀苑项目物料采购计划》采购电梯轿厢底板进行整改。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规定,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作出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电梯安全无小事,在电梯安全案件查办中践行服务型执法,是对“安全为本、服务先行”理念重构监管逻辑的重要实践,本案采取三维治理体系实现安全监管与民生保障同频共振。一是柔性治理焕活力。针对非主观故意或首次轻微违规主体,推行限期整改、减轻处罚等柔性措施,避免“以罚代管”对中小企业的冲击。同步建立维保信用评价体系,严惩恶意违法形成震慑,对积极整改主体开放信用修复通道,以“惩教结合”激发行业自律,实现执法力度与温度的统一。二是数字治理强效能。聚焦电梯超期未检、维保缺失等痛点,依托大数据精准识别老旧电梯、高负荷场所等风险点,联动行业协会开展定向培训和免费检测,推动风险防控关口前移,推动企业立行立改;要求企业提交整改报告并附整改视频,确保问题整改实效;后续通过“回头看”跟踪维保记录,督促企业建立电梯安全动态管理台账,实现“检查-整改-监督”全链条闭环。三是协同治理保民生。创建电梯安全“政企社”联动机制,推动物业公司与维保单位建立“24小时应急响应体系”,联合社区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提升居民安全使用意识,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立体防护网,既守住特种设备安全底线,又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六、黄山御善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1日,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收到12315投诉举报,称黄山御善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其抖音店铺虚假宣称“山茶亚麻籽油”是“非转基因”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在其抖音店铺上架了涉案“山茶亚麻籽油”,同步在该产品详情页面上传标有“非转基因”字样的宣传图片,图片制作费用210元。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不存在转基因产品的“山茶亚麻籽油”的广告中宣称“非转基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格检测报告,及时对宣传内容进行了删除整改,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法机关“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的生动体现,也是由传统“向下单向管理”到“平等互动服务”的一次积极转变。一是充分考虑平台特殊规则查找问题根源。执法人员登录当事人抖音店铺后台发现“是否为转基因”选项为非必填项,从而排除了受平台规则限制必须在“是否”中择一的可能,当事人选择“否”是基于主观认识错误,因此查处此类案件应强化源头治理,仔细查看平台是否存在不合理规则。二是责令改正前置纠正行为防止危害扩大。“及时改正”是轻微免罚的法定构成要件,将责令当事人删除涉案“非转基因”图片从处罚阶段前移至首次检查环节,不仅尽早纠正了违法行为、避免了危害扩大,还为此类因缺乏法律常识导致违法且有悔过态度的当事人提供了一次主观认错、自我纠错的机会。三是强化普法宣传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严格落实“三书同达”工作机制,通过制发《合规建设提示书》、网络巡查“回头看”、面对面普法解读等形式,将普法教育和帮扶纠错贯穿于执法全过程,引导企业全面梳理、主动查找违规风险点,从心底里尊重法律尊严,自觉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加强与监管部门沟通,切实做到守法经营。

七、马鞍山郑蒲港鸿鹏商贸有限公司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8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马鞍山郑蒲港鸿鹏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

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徽采商城合同交易文书中以“逐鹿中原”品牌名义对外销售其他品牌办公家具,实际交付的办公家具上未贴附“逐鹿中原”标识,违法经营额共计19.18万元。当事人赔偿商标权利人损失9.5万元取得谅解。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销售办公家具的交易文书上以“逐鹿中原”品牌名义销售其他品牌办公家具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是商标权利人许可的经销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可处以19.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材料,主动达成和解并赔偿权利人损失,马鞍山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审慎包容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普法-裁量-共治”三阶递进机制彰显法治温度与效能,以全流程普法疏导化解对抗情绪,依托柔性执法与跟踪回访推动企业从被动受罚转向主动守法。一是全方位“纠纷化解+社会共治”,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闭环大协同。利用“纠纷调解+司法确认”一站式化解工作机制,主动对接商标权利人开展面对面释法,阐明维权合法路径,消除权利人对侵权追责的顾虑,促成双方实质性和解。推动侵权当事人主动参与权利人其他维权行动,以“纠错者”身份助力知识产权保护。二是全过程“精准裁量+过罚相当”,构建助企纾困发展新范式。精准适用“过罚相当”原则,结合企业实际减轻处罚并配套合规指导,实现惩戒纠错与纾困发展的平衡。通过“处罚-教育-帮扶”递进式处置,既彰显执法权威,又降低企业生存压力,为小微主体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全流程“普法释理+情绪疏导”,实现执法效果与法律认知双提升。针对当事人因不予刑事处罚后对行政处罚存在抵触情绪的情况,通过上门走访、电话沟通等方式,以“法、理、情”融合的柔性执法模式,逐层解析法律规定与违法后果,引导当事人从对抗转向配合。及时跟踪回访企业,主动提供合同规范、采购合规等法律指导,同步发放普法资料,针对性解决经营中的法律盲区,推动企业从“被动受罚”向“主动守法”转变,有效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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