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导航关闭


首页 实时讯息

医疗保障咨询台|烟台市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啥标准?

发布时间:2025-09-10 09:32:00 阅读:0 次

咨询:职工普通门诊有定点医院的限制,是否需要签署协议,如果我签约的定点医院不能满足就医需求可以更换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复:不需要。参保人首次就诊时由医保信息系统自动签约,当签约的定点医药机构无法满足诊疗需求时,可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普通门诊定点医药机构就诊,无须另行签约。

咨询:烟台市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标准是多少?

答复:(1)甲类门诊慢特病

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病种外,居民医保甲类门诊慢特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为300元,一、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40%、60%。一档缴费的不能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二档缴费的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血液透析在包干结算医疗机构个人负担金额,居民一档每次为160元,居民二档每次为84元;在定额结算医疗机构个人负担金额,居民一档每次为199.5元,居民二档每次为107.3元。

(2)乙类门诊慢特病

乙类门诊慢特病实行起付标准和限额管理。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病种外,乙类门诊慢特病年度起付标准为300元。乙类门诊慢特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一档、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35%、50%,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该门诊慢特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

其他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情况如下:

①糖尿病居民一档缴费的,其支付比例为50%;②严重精神障碍不设起付标准,居民一档、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均为70%;③慢性乙(丙)型病毒性肝炎、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肝硬化居民一档和二档缴费的,其支付比例均为60%;④血友病居民一档、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分别为50%、65%。

同时享受甲类和乙类门诊慢特病待遇的,一个医疗年度内只负担一个起付线。

张孙小娱 衣宝萱

返回顶部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热线网 赣ICP备202505557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