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称,中方决定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下同)进口。一、即日起恢复部分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进口,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埼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0个都县除外。二、日本输华水产品企业应当符合我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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